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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落实“三项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党委办    作者:党委办    浏览:5875次发布时间:2016-10-27 11: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建设“四化同步发展的渭北明珠”,着力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外压力不够,怕担当、不担责,慢作为、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根据省市“三项机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项机制”是指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和能上能下机制。
(一)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机制是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受褒奖、获重用。
(二)党政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对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让敢担当、肯干事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
(三)党政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是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
(一)对在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奖励单位5万元,并按机关实有在编在岗人数,每人奖励1000元,发放到人。双管单位奖励2万元,人均奖励可参照县上标准自行解决。
(二)对进入全省前10名的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指标承担单位,奖励单位10万元。
(三)对主要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或承担市考指标处于全市前两名,且在市考县中为县上争得奖加分的单位,奖励单位2万元。
(四)对在扶贫绩效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镇(街道)10万元;奖励包联部门5万元。
(五)对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美丽乡村建设、社会稳定、基层组织建设、城乡党组织共建、依法纳税等重点工作单项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依法纳税单位3万元至10万元,奖励其他单位3万元。
(六)对在扶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招商引资、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以及干部“回原籍”活动中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奖励个人3000元。
(七)对调研建议、原创工作经验、对外宣传推介等受到中省市表彰奖励、交流推广的,分别奖励单位5万元、3万元、1万元和个人1万元、5000元、3000元。
以上奖项每年评选一次,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由财政局依据县委、县政府表彰决定直接拨付各单位。
    第四条  提拔重用。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当年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提高到20%,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连续三年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予以倾斜,评优树模优先考虑,党政主要领导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在重用或向上级推荐干部时优先考虑。
(三)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在扶贫攻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党的建设等重点工作中,以及在担任驻村第一书记期间或在干部“回原籍”、城乡党组织共建、青年干部挂职等活动中表现突出,业绩显著的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或重用。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五条  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动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招商引资,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在项目审批、为企业办理手续中,为提高效率而容缺受理或前置变后置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征地拆迁、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打开工作局面,促进问题解决,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应当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的创新性工作,群众一时难以理解和适应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六条  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纠错改正:
   (一)提醒。针对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和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式进行提醒。
   (二)整改。针对在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或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在免于处分的同时,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整改。
   (三)追责。针对错误性质不严重,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从轻减轻处理;对严重违纪行为和对极少数顶风违纪、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从严查处。
第七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调查、谁澄清”的原则,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一)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情形: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2.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测评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3.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领导干部。
 4.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5.本单位整体工作推进不力,连续三年无明显变化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6.年内三次列入负面台账的领导干部。对年内两次列入负面台账的先予以“黄牌”警示。
(二)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情形:
1.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2.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3.违反贫困退出机制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 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分管负责人。
4.帮扶单位扶贫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在全县被评为一般等次,或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三)依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情形:
    1.落实中、省、市、县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镇(街道)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2.对本镇(街道)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3.对美丽乡村建设、环境卫生整治季排名年内3次位列后两位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4.对上述情形责任主体在县级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四)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情形:
1.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2.年内发生 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3.对省、市、县明确要求限期整改的有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4.对上述情形责任主体在县级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五)依据社会稳定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情形: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刑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一票否决或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街道)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2.连续两年在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众安全感调查中排名末位,且安全感得分下降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3.因排查不细致,化解不及时,劝返不力等原因引发进京非访,被市级以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镇(街道)党政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4. 对上述情形责任主体在县级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六)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情形: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2.发生严重违规使用(村、社区)干部问题,或者本镇(街道)、部门(单位)用人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3.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镇(街道)、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4.抓作风建设不力,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干扰破坏投资环境的突出问题、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整治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街道)、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5.违反县委《落实“两个责任”有关重点工作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未达到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镇(街道)、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6.因工作不力,作用发挥不明显,经考核研判被召回的驻村第一书记,以及因驻村第一书记工作不力被约谈两次的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
7.因工作不扎实、走过场,年内连续被县委通报3次的“回原籍”、挂职干部和共建党组织书记。
(七)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予以调整的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三条铁律”,受到问责处理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组织观念淡薄,作风不严不实,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4.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经整改无望的。
5. 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县上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年内被县委、县政府通报3次的。
6.对不严格执行机关效能建设相关制度,或对承诺的项目任务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经两次督办仍整改不到位或未完成的。
第九条  对因工作不力或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岗位的干部,两年内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对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个人因身体等原因主动提出退出领导岗位的,原则上尊重个人意见。对因任职年龄限制或身体等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安排适当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县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与包联镇(街道)和分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相挂钩。
第十一条  落实“三项机制”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党(工)委、各部门党组(党委)要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委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