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清理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
和违规取酬等问题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初中、县直单位:
为深入纠正“四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安排,现就进一步清理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和违规取酬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十六届一次全会工作部署,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查起,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和违规取酬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积极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
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三个时间节点为重点,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执纪原则,从严清理查处顶风违纪行为。
三、清理范围
以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为时间节点,全面清理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及退(离)休人员中仍然存在的以下五类问题:
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仍在企业兼职(任职)和违规取酬的。
2、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仍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或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及违规取酬的。
3、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仍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者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的。
4、在职工作人员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和领取报酬的。
5、在职工作人员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的。
6、我系统其它在外举办机构和兼职领取报酬的。
四、组织实施
此次清理工作从即日起开始至11月17日结束,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教育。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件)等规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政策界限,提高清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自查自纠。各单位按照清理要求,在自查摸底的基础上分类填写《蒲城县教育系统清理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和违规取酬等问题自查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单位主要负责人(设纪检组的还需纪检组长)签字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于11月17底前将自查情况报局纪委监察室(联系电话:7237902)。
(三)整改落实。各单位对违规兼职(任职)、领取报酬和参与经商办企业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清理工作前经批准兼职(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履行批准手续。对未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免去或者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手续。对未经批准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取得的报酬,一律收缴县财政。对其他在外举办机构或兼职取得违规收入和报酬的,违规所得一律追缴后上缴县财政。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抓好实施。各单位要把清理工作作为深化正风肃纪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单位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开展自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群众满意的效果。
(二)严明纪律要求。凡在11月17日以前如实自查,主动纠正问题,自觉退缴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理。11月18日后,继续违规兼职(任职)和领取报酬的,将从重处理,是在职人员的,除给予党政纪处分外,一律免职,并降低职级,重新确定岗位;是退(离)休人员的,降低职级重新确定退(离)休工资,同时追缴违规所得。
(三)强化监督检查。局纪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7237902,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局监察室将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检查等办法进一步加大力度对清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清理要求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将公开通报曝光。
蒲城县教育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