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7〕10号
蒲城县教育局
各中心校,城区片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教育工作,夯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全面维护校车接送秩序,保障幼儿乘车安全,结合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总书记系列讲话及党的十八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五大发展理念,着眼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制度,按照“教育为先、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安全运行”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学习教育,全面推进校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规范校车运行,确保学生(幼儿)乘车安全。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三级网络体系,定期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安全跟踪教育工作,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工作,逐步消除校车超速、超员、不按审批路线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实现校车安全运行“零事故”的目标任务。
三、安全教育机制
(一)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县教育局联合交管大队、交通局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校车安全管理专题培训,通报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吸取全国校车事故教训,强化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各有关中心校每月开展一次校车安全教育会,结合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做好园长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是各有关幼儿园每周开展一次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安全教育提示会,督促其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跟踪教育
1.跟踪教育范围
(1)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混乱,档案资料缺失,运行记录不细致;使用无校车驾驶资质或未审批备案驾驶人;使用非制式车辆接送幼儿(面包车等);校车未安排随车照管人员或随车照管人员配备不足;
(2)不按审批线路行驶;故意遮挡或拔除校车监控设备;校车监控长期不在线;未及时办理校车审验、保险、使用许可及标牌等相关手续;将校车用作其他用途(只允许接送学生或幼儿使用);驾驶人校车驾驶资质未及时审验;
(3)校车超速;
(4)校车运行中幼儿未系安全带;校车运行中秩序混乱幼儿在车内打闹、跑动、攀附车窗等;
(5)校车运行中未关闭车门;校车承载除学生(幼儿)外的其他人员;
(6)校车超员;参加校车安全培训会等会议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以上教育范围是近几年校车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在全县校车运行过程中时有发生的问题,未尽内容,后期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监控平台、现场检查时发现或者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部门通报、中心校(城区片区)上报、社会人员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将纳入跟踪教育范围。
2.跟踪教育措施
凡涉及第(1)项的幼儿园,将对幼儿园园长进行跟踪教育;涉及第(2)项,将对幼儿园园长、校车驾驶人进行跟踪教育;涉及第(3)项,将对校车驾驶人进行跟踪教育;涉及第(4)项,将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跟踪教育;涉及第(5)项,将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跟踪教育;涉及第(6)项,将对幼儿园园长、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跟踪教育。
辖区内同一幼儿园校车被连续通报两次或每次通报超过两批次,将提交局监察室对辖区中心校校长进行约谈。
(三)跟踪教育时间
校车出现超速、超员、不按审批路线运行等违法违规问题,经过汇总,每季度对涉及的学校(幼儿园)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函告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对涉及的校(园)长、校车驾驶人员、随车照管人员进行集中跟踪教育培训,培训时间及地点以每季度通报文件为准。
(四)跟踪教育内容及考核方式
内容:集中学习校车有关方面法律法规。
考核方式:主要考核跟踪教育出勤情况、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并结合书面考试成绩,确定跟踪教育是否合格。
四、保障机制
1.跟踪教育结束后,考核为不合格者或者在跟踪教育过程中无故缺席、旷课者,将继续参加下一期跟踪教育培训。
2.一年内,校车因违法违规问题被教育局连续通报两次,校(园)长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将暂缓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手续;校车驾驶人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责令学校(幼儿园)更换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一旦因此被责令更换,全县学校(幼儿园)不得聘用该驾驶人(下同)。随车照管人员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责令学校(幼儿园)更换随车照管人员或解除聘用合同。
3.校车运行时,时速达到70km/h以上,责令学校(幼儿园)更换校车驾驶人;遇雨、雪、雾、高温等特殊天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速度运行,如超速超过100%,责令学校(幼儿园)更换校车驾驶人。
各中心校(幼儿园)要组织校(园)长、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好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夯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如遇通报情况与实际不符,可进行书面情况说明。
蒲城县教育局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