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蒲城县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王晓锋    浏览:2711次发布时间:2017-03-16 11:26

 
 
蒲教发〔2017〕19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蒲城县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初中、县直单位、民办学校:
    为加强教师培训管理工作,促进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发展,教育局制定了《蒲城县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蒲城县教育局
                                         2017年3月15日
 
 
蒲城县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市县两个“意见”精神,围绕“人才强校,人才强教”战略,以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创新教师培训机制,落实学分登记和分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培训实效,推动中小学教师培训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二)实施原则
    遵循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提升专业素质与突出岗位需求相结合,分层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培训过程与教学实践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合。
    (三)实施范围
    1.培训内容:
    学历进修(教师参加的各类以提高学历为目的的进修、函授、自学考试等)。
    业务培训(师德培训、校长园长培训、中层干部培训、名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班主任培训、新教师培训、新课程培训、学科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信息技术培训等)。
    2.培训层次: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培训和校本培训。
    3.培训形式:包括自主研修、集中培训、跟岗培训、置换培训、影子培训、远程培训等。
    二、职责分工
    (一)教师发展指导中心职责
    1.负责制定教育系统教师培训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安排,统筹推进各类培训项目。
    2.负责国、省、市培计划的指标分配下达,人员遴选、送培和跟踪管理工作。
    3.负责县级教师培训基地和培训师资队伍培养及管理工作。
    4.牵头负责县级教师培训,规范培训管理,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5.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校本培训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6.负责全县各类教师培训活动的程序审批工作。
    7.负责全县教师培训学时认定与证书发放工作。
    (二)其他股室(县直单位、片区)职责
    1.根据业务范围、工作领域开展教师发展需求调研,按年度向教师发展指导中心提出培训需求。
    2.按照教育局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及工作安排,相互协作,科学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3.根据业务范围、工作领域指导各级学校科学开展校本培训工作。
    4.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单独承办的培训,按照“先报后培”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5.在培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教师发展指导中心完成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工作。
    (三)教师培训基地职责
    1.加强校本培训,加大名师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提升本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水平,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教师的专业化成长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受教育局委托,为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教师培训提供优质的场所和师资资源,配合教育局做好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
    3.加强教师专业发展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为全县教师发展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参考数据。
    4.根据县教育局的安排,接受县内外的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教师参观访问、实习实践等任务。
    (四)中心校职责
    1.负责辖区内小学、幼儿园国、省、市、县四级培训指标的分配,参培人员的审定与申报,参培人员的学情跟踪与反馈,教师培训奖惩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教师培训台帐的建立等。
    2.负责辖区内区域培训活动的组织、指导与实施。
    3.负责辖区内各小学、幼儿园校本培训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工作。
    4.负责辖区内小学、幼儿园教师年度学时登记与档案资料整理的督查与指导。
    (五)学校(幼儿园)职责   
    1.按照要求、根据需求选派教师参加上级培训。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参加培训人员,按要求上报参加培训人员基本资料。   
    2.妥善安排好参培教师的课务与工作,及时通知学员参培,加强培训过程管理,跟踪教师参加学习情况;培训结束后听取培训汇报,组织培训教师通过讲座、汇报课等形式汇报培训成果。   
    3.按照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及管理办法,组织好校本培训工作,落实好校本培训学时登记工作。
    4.建立健全本校教师培训台帐,详细记录本校教师五年内参加培训情况;初中、县直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年度学时登记与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5.为教师培训提供时间、设备、资金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奖惩机制。   
    三、培训管理要求
    (一)实行参培教师资格审查制度
     1.乡镇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参加培训,由学校确定参培对象后报中心学校进行资格审查,中心学校再报县教育局进行审定。初中、县直学校教师参培由学校确定人员,直接报县教育局审定。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选派参加县级以上培训:   
    (1)因病、孕、残无法完成培训任务的。   
    (2)不符合培训学历、职称、学科等要求的。 
    (3)近两年内参加过相同形式、相同内容培训的。   
    (4)家庭生活、学校工作没有安排妥当或培训与自主业务进修、考试时间相冲突的。  
    (5)在近两年培训中积极性不高、效果不明显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6)有违纪或其他不宜参加培训行为的。
    (二)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学员实行考核评价制度
    1.培训基地对参培教师出勤情况每天进行考核登记。
    2.培训期间,学员不得无故早退、迟到和缺课。
    3.培训期间,学员事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培训基地和学校同意,方可请假;事假时间累积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五分之一。
    4.病假须提供病例、挂号费及诊疗费发票,否则视为旷课。
    5.培训结束时对学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培训中评为优秀的学员,由县教育局颁发优秀学员证书。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缺课2次以上者;事假时间累积超过培训时间五分之一者;无故早退或迟到超过2次者;不能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学员。
    7.培训结束,培训基地要将学员培训考核奖惩情况书面通知送培学校,并报县教育局教师发展指导中心备案。
    四、考评制度
    (一)对参培单位的考评
    1.将单位教师参加上级培训情况和校本培训情况纳入县局对各单位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以一定权重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2.每年开展校本培训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校本培训搞得好的学校予以通报表彰。
    3.未按上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的,在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扣除该项分值的50%。
    4.教师培训经费达不到学校公用经费5 %的,在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扣除该项分值的50%,教育局对其第二年度办公经费进行适当调控。
    5.本单位教师参加“国培”、“省培”项目培训有1人以上不合格的;本单位教师参加市县各种培训,考核不合格对象超过5%的,本年度该项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
    (二)对参培教师的考评
    1.参培教师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可按培训学时浮动20%加分奖励。
    2.参培教师缺课、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记入个人年度考勤,并按送培训学校规定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
    3.违反有关培训规定,按以下条款处理:   
    (1)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结业的,不得报销培训相关费用。   
    (2)缺岗造成培训名额浪费或私自请人顶替的,或不按学科等专项培训选派培训对象,视为单位和个人未完成培训任务,不得报销培训相关费用。
    (3)培训结业不合格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不得报销培训相关费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和学校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或二年内禁止参加公派培训的处罚:
    (1)言行不文明或违反培训纪律,在培训基地造成不良影响的。
    (2)缺(旷)课一天以上的。
    (3)事假时间超过培训时间五分之一的。
    (4)迟到、早退或不遵守培训基地培训纪律两次以上的。
    本办法从2017年4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