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王晓锋    浏览:2739次发布时间:2017-06-14 17:38

 
 
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做好民办学校(幼儿园)招生简章
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校、城区片区,民办学校:
    根据《渭南市教育局转发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渭教基〔2017〕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民办学校(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监管范围
    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
    民办学校(幼儿园)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违反广告法、教育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应符合以下几项要求:
    (一)学校(幼儿园)总体情况的介绍应明确、具体。
    1.学校(幼儿园)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一致。民办学校(幼儿园)名称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为准,不得私自篡改。在印制宣传资料、招生简章、广告、刊发(播)媒体广告时不得使用简称。每所学校(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校(幼儿园)名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2.招生简章和广告中对学校(幼儿园)获得的各项荣誉,应以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为主。
    3.学校(幼儿园)有关办学条件、教学设施设备、教学活动的图片应采取本校及本校师生员工的实景照片,不得采用电脑合成图片;个人肖像图片须持本人授权资料。     
    4.不得使用“最大”、“最好”、“唯一”等描述性用语。
    5.民办学校中、高考及质量检测等成绩需经县招生办公室或教学研究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抄送登记)的内容一致。
    (三)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有关要求
    1.从2017年起,民办学校(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各民办学校(幼儿园)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等法律及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自行印制招生简章和广告,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宣传活动。每年6月底前,各民办学校(幼儿园)须将本校(园)招生宣传计划、招生简章和广告原件(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印制的招生简章广告成品件报教育局(民办幼儿园报各中心校、城区片区)备查。
    2.教育局将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招生简章和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印刷刊发情况列入年度检查和换(颁)发办学许可证的重要指标。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幼儿园)网站、互联网、纸媒、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上发布的宣传广告。
    3.各中心校(城区片区)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招生宣传工作的管理,夯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肃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坚决制止和杜绝恶性竞争、争抢生源的行为,维护良好招生秩序。
    4.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幼儿园),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暂缓换(颁)发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蒲城县民办学校幼儿园招生简章广告登记表.doc
 
 
 
                                      蒲城县教育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