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8〕17号
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蒲城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
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初中、县直单位、民办学校:
现将《蒲城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蒲城县教育局
2018年3月7日
蒲城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省学生资助政策,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深入开展精准资助工作,实现学生资助全覆盖,决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依据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结合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公民办学校的在校(园)学生(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均含幼儿,简称“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学年首次认定和学期再次复查两类,首次认定的对象为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学生,再次复查的对象为已认定的贫困学生,认定与复查时间分别在秋季学期9月和春季学期3月进行。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的认定学生贫困状况,准确识别贫困生和非贫困生。
第六条 坚持调查评审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调查与评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走访群众、学生、家长或单位,并依据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医院、公安或其他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原因,综合评议审定贫困学生资格。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示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省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开展贫困学生认定工作。贫困学生认定结果和复查结果应每学期在校内分别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为学生所在班级和姓名,其他学生信息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坚持信息动态管理原则。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对贫困学生进行管理,每学期对贫困学生信息进行一次录入和异动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无误的贫困学生信息数据及时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九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复查工作,对学校(幼儿园)认定结果和复查结果进行审核备案,并受理认定复查过程中的咨询投诉答复工作。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宣传、诚信教育、民主评议、认定复查、公开公示、信息填报、评审上报、装订归档以及咨询投诉答复等工作。
第十一条 班(年)级应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或年级负责人担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本班(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和复查工作。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贫困学生:
(1)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家庭和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在校学生;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残疾智障家庭子女或残疾智障学生;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遭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
(8)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0)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本人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学生;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学生;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及娱乐场所的学生;
(5)节假日经常外出消费旅游的学生;
(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
(7)隐瞒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学生;
(8)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学生;
第十五条 家庭主要成员(户主和父母)为在职或退休财政供养人员、在统筹办缴费或领费、为村(社区)领导干部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查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按照政策宣传、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填写认定表、学校审核认定、公开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备案的程序规范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政策宣传。学校(幼儿园)依据资助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和教师宣传中省学生资助政策、贫困学生认定条件和标准,并向学生家长发放《告知书》。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新入学的学生或家长应对照标准和条件,根据个人自愿,向本人所在学校班级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学生困难补助申请。
第十九条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组长应及时组织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通过查看学生申请理由、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结合调查走访情况,对每名学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并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投票表决,评议出“拟推荐贫困生”名单。
第二十条 填写认定表。班(年)级向“拟推荐贫困生”发放《渭南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表》。认定表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按照“填表说明”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在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家庭贫困状况,加盖印章后向所在学校班级提交。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应分别在认定表中签名(不能替代),评议组长填写班级评议意见,上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评审。学校根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供的拟推荐贫困学生名单,召开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会,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班级评议意见,进行审核评定,并做好评审会议记录备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复查。学校(幼儿园)应每学期组织班(年)级对已认定的贫困学生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无异议的贫困学生,应继续享受困难补助。对转学的学生,由原转出学校继续发放。对家庭已脱贫的学生或因故退学、休学、死亡的学生,经复查审核属实的应停止其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校内公示。学校(幼儿园)应每学期对全部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含已认定贫困学生)在校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应将学校和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举报电话予以公开,并留存纸质影像资料备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情况不属实,应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报备案。学校(幼儿园)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学期公示无异议的受助贫困学生花名单,经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备案,并将审核确认无异议的贫困学生信息录入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各校(园)认定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资助工作负责同志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各校(园)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的具体认定细则,认真细致组织开展贫困学生首次认定工作和学期复查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准确把握标准,严禁将非贫困学生界定为贫困学生,杜绝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确保认定复查工作健康稳妥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复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受理学生、教师、家长的咨询和投诉,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教育局定期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规范健全贫困学生认定受助档案,将《渭南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表》按班级或年级进行装订归档,以备案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其它类别资助活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参照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渭教发〔2016〕31号)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蒲城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