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行风的意见

作者:王晓锋    浏览:1532次发布时间:2018-05-28 15:48

 
 
蒲教发〔2018〕68号
 
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行风的意见
 
各初中、中心校、县直单位、民办学校:
    根据《渭南市教育系统纠风工作协作区实施办法》(渭教党〔2015〕19号)、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纠风工作协作区 持久强力治理教育行风的意见》(渭教监〔2018〕3号)文件精神,为了构建更加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教育行风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学生、家长满意的宗旨,围绕构建更加规范有序、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纠建并举、从严治教要求落细落小落实,努力提升行风治理工作水平,助力蒲城教育和谐稳步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严格执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行风治理基本原则,落实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治理责任,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行政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治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要求,县局各分管领导、各业务股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行风管理工作。县局是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加大行风问题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校长、幼儿园长是学校(幼儿园)行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坚决遏制行风问题发生。
    (二)明确治理重点。今后,治理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着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重点加强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在培训机构代课或办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收受学生家长钱物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二是深入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县局适时对辖区内中小学教辅材料进行专项检查,坚决查处违背自愿原则以及在评议公告范围之外强制订购教辅材料的行为;三是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各学校要认真履行校长承诺制和收费公示制,要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四是坚决遏制乱招生择校。各校要严格执行中省市关于招生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别是教育部公布的“十严禁”,坚持义务段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公、民办高中招生要严格落实招生改革办法,执行招生计划;五是严格整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整治重点内容是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将依法整顿各类违法违规办学招生行为;严查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严查公办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严查公办学校和教师参与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违规行为;六是聚焦教育扶贫资金、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严肃查处阳奉阴违教育扶贫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教育扶贫资金,在扶贫政策上优亲厚友等行为。
    (三)强化治理措施。一是拓宽信访渠道。县局将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举报平台并接受监督,同时,在通过信件、固定电话和信访接收举报反映的基础上,教育公众监督中心还将充分运用电话问询、问卷调查、受理网上信访等途径,深层次挖掘案件线索,拓宽监督渠道。二是紧盯“时间节点”。县局将紧盯开学、期中、期末这三个乱收费行为容易发生的高发期,做到提前关口、早提醒、早预防,把乱收费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学校每学期要开展一次规范办学行为自查自纠,县局将不定期、不定时对教育行风建设开展全面检查,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职责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现将县局行风治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整治校外培训机构
    主管领导:王冬印   
    责任股室(单位):职教股
    处理依据:1、无证非法办学情况。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2、对“一证多址”“超范围”办学、不按规定收费退费,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3、整治以“应试”为导向的各类培训班。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切实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4、虚假违法招生广告(简章)处理。民办文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要求设立车体、墙体、广告牌等户外招生广告的,还须同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不履行备案登记手续随意发布招生广告(简章)或虚构名校、名师、外籍教师授课等虚假信息骗取生源的学校和违规刊播招生广告的媒体分别进行查处。
    (二)教育惠民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检查
    主管领导:王冬印
    责任股室(单位):计财股     资助中心
    处理依据:对截留、挤占、挪用教育惠民资金及涉及惠民资金的其他问题的处理:1、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教育惠民资金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由主管领导对校长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校长实施责任追究,先免去其校长职务,再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各类示范性学校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2、对利用工作之便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行为重点查办,对相关违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3、对辖区内惠民资金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局纪委严肃追究学校责任人或负责人的责任。
    (三)学校餐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主管领导:王冬印
    责任股室(单位):学生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内审股
    处理依据:对有下列情况发生的,要求涉事学校立即整改并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和学校分管领导、学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1、原材料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与供应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2、资金使用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和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3、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4、多收学生伙食费,没有伙食费专账,幼儿园没有伙食费退费制度的;5、克扣、挤占、挪用学生“计划”资金的;6、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四)教辅资料散滥问题
    主管领导:董新庄   
    责任股室(单位):基教一股
    处理依据:1、依据《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轻或减轻处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在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期间主动自查出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的;(二)检举同案人或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3、从严或从重处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中小学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二)未主动自查存在的问题,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检查发现的;(三)对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查否,上级核查查实的;4、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提请人事部门降低单位绩效考核等级,是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提请相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5、凡因违规征订教辅材料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公职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降低绩效工资等级。
    (五)违规招生办学问题
    主管领导:董新庄   
    责任股室(单位):基教一股    招生办
    处理依据: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是规范办学行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幼儿园)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校长、幼儿园长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县局主管领导对校长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先免去其校长、幼儿园长职务,再取消其各类示范性学校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接收择校生的学校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也对择校生学籍所在学校及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监管不力的,行风问题频发的,要严肃追究学校责任人或负责人的责任。
    (六)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主管领导:来  雄   
    责任股室(单位):人事股
    处理依据:依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局《关于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蒲教发〔2017〕22号)文件精神:一经查实,对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将给予如下处理:1、学校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从严追究校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校长做出组织处理。学校一年内出现两起教师个人有偿补课行为将追究校长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年终绩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2、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退回违规所得。一次违纪,师德评价、年度考核和评优晋级实行一票否决,通报批评,并扣除一个季度绩效工资;二次违纪,调离工作岗位,扣除一年绩效工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取消其两年的评优评先、评聘职称、评选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等资格。对已经取得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在其后三年中予以降职聘用。对已经评为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3、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调离教师岗位,由学校解聘。对违规补课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和教师,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师德师纪问题
    主管领导:来 雄   
    责任股室(单位):人事股
    处理依据:依据《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相关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教师职称评定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弄虚作假等问题。
    主管领导:来  雄
    责任股室(单位):人事股
    处理依据:1、对在评职中个人资料弄虚造假的(论文、学历、获奖证书等)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评,本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2、学校推荐不符合条件的或有意包庇弄虚作假的,先取消参评人的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评,再根据情况给予学校职评小组负责人党政纪处分,此后再不得参与职评工作。3、在职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一经查实,收受人退回违规所得,免去其一切职务,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取消该老师当年参评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教育乱收费问题
    主管领导:王军峰
    责任股室(单位):监察室
    处理依据:1、对存在乱收费问题的学校及相关负责人,一经查实,建议先免去涉事学校校长职务,再视情节轻重对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不配合调查,借故拖延搪塞弄虚作假的单位、人员将上报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2、取消违规收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当年或下年各类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选资格;对违规收费的各级各类学校,将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获得的一项荣誉称号,其中,涉事幼儿园三年内不得升等级。3、压缩违规收费学校当年秋季或下学年度招生计划,对违规收费问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民办学校,取消其下年度招生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全县教育系统要深刻领会十九大精神,增强抓好行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真重视,工作上真心抓,树立抓好行风是本职,抓不好是失职的思想,要健全治理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做到治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高度融合、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真正把行风管好治好。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县局将监督检查作为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不断改进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择校乱收费、教辅材料散滥、补课乱收费等方面的案件,对顶风违纪、纠而复生、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并予以公开通报。
    (三)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取得成效。各校要严格执行历年来国家及省、市、县出台的关于教育行风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总结治理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局纪委将聚焦主责主业,把监督问责牢牢的扛在肩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乱收费禁而不绝、群众反映集中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实行“一案双查”,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蒲城县教育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