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职责的意见

作者:王晓锋    浏览:1520次发布时间:2019-02-12 11:54

 

 

 

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

培训机构监管职责的意见

 

各中心校、城区片区: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县委办政府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第二批事项划转移交的通知》(蒲办发〔20189号)精神及要求,为加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经局党委会议同意,现就落实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搭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小学生培训服务平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管理职责

各中心校、城区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原管理职责和区域不变的前提下,全面负责辖区内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文化课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备案和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所在地镇党委、政府汇报;负责教育局委托开展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督促辖区内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积极办理办学许可,指导其依法依规办学;负责建立辖区内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完成教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中心校、城区片区要提高思想站位,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常态化监管,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规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2.各中心校、城区片区要全面做好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服务工作,促进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各中心校根据辖区内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数量及规模适时调整工作人员。城区片区所需专职工作人员,由教育局统一安排。

3.各中心校、城区片区要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开展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内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引导广大家长为学生理性选择合法培训机构,营造“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氛围。

4.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职责201921日起执行。

 

 

 

            蒲城县教育局

            201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