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侨情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王晓锋    浏览:4148次发布时间:2020-08-04 15:23

 

 

 

关于做好侨情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各综合单位、县直学校:

按照县委统战部《关于关于做好侨情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我系统开展此次侨情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1.教育系统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员工是否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为海外华人、华侨、归侨。

2.教育系统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员工是否有直系亲属有留学经历和正在海外留学。

二、调查类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界定如下: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上条。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侨情调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

(二)侨情调查工作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是对调查表和调查对象的有关资料要严格保密,严禁外传外涉。

(三)请各单位认真做好排查统计工作,对排查出无此类情况的单位填写附件1,对排查出有直系亲属为海外华人、华侨、归侨或有留学经历和正在海外留学等情况,对照调查类别填写附件123,于810日前将相关附件发送至pcjy7212135@163.com

 

附件:附件汇总

1.            学校(单位)教职员工侨情、留学人员统计表

2.侨情调查登记表

3.留学人员调查登记表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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