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1〕18号

作者:admin    浏览:2654次发布时间:2011-03-11 17:15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举办2011年全县高中学生篮球运动会的

通      知

蒲教发〔2011〕18号

 
各高中: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推动我县体育教学和课余训练工作,提高我县学校篮球运动水平,全面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3月在尧山中学举办全县2011年高中学生篮球运动会。现将《蒲城县2011年高中学生篮球运动会竞赛规程》印发给你们,希望各校抓紧时间,精心组织,积极训练,准时参赛,争取比赛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比赛顺利进行,教育局成立蒲城县2011年高中学生篮球运动会组委会。
    主  任:雷林瑞
    副主任:澹台典谱  赵怀虎    段夏令   韩学耕
    成  员:陈万军    何进礼    苏耀锋   来  雄    各高中主管领导
    组委会下设竞赛、资审、场地、后勤等4个小组。
    1、竞赛组
    组  长:陈万军
    成  员:姜晓锋    裁判员12人
    2、资审组
    组  长:来  雄
    成  员:何增会    王鹏飞
    3、场地组
    组  长:何进礼  
    成  员:李小龙    李信兵    尧中10人  
    4、后勤组
    组  长:苏耀锋
    成  员:原新明    李晓娟
    二、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成立组织,挑选队员,明确责任,落实训练和比赛期间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2、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运动员训练、比赛过程中以及往返途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证比赛健康进行。
    3、各单位要坚持重在参与的原则,按照规程要求,做好有关组队、训练、报名、参赛等工作,服从安排,不得弃权。
    附:1、蒲城县2011年高中学生篮球运动会竞赛规程
        2、蒲城县2011年高中学生篮球运动会报名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一:
蒲城县2011年高中学生篮球运动会
竞 赛 规 程
 
    一、比赛时间、地点:
    高中篮球运动会拟定于2011年3月29—4月2日在尧山中学篮球场进行。
    二、参赛单位:
    尧山中学      蒲城中学      第三高中
    兴镇中学      孙镇中学      罕井中学   
    党睦中学      职教中心      矿区中学
    兴华学校     
     三、参赛运动员条件及资格:
    1、人数规定:每个单位限报领队1人,男、女队教练各1人,男、女队运动员各10人。
    2、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思想进步、遵守纪律、身体健康的本校在校学生(高三年级为已在招办注册高考报名的应届生,高一年级为10年9月份入学新生)。
    3、2011年元月份之后的转学生不得参赛。凡以各种名义挂靠在学校的学生或已在青年队以及职业队试训的学生不得参赛。
    4、参赛运动员须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否则不得参赛。
    5、运动员资格由各参赛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审查,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育局设立资审组,将在比赛前、比赛中、比赛后,严格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对所有报名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出现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运动队(员),将予以严肃的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竞赛办法:
    1、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2008年《篮球竞赛规则》。
    2、比赛分组:
    第一轮比赛采用分组单循环进行,第二轮采用交叉淘汰制,决出1—10名。
    3、名次排列:按篮球竞赛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排列。
    4、比赛服装:各队应配备两套深浅不同的比赛服装,并有符合规定的4—15号码。
    六、录取名次和奖励:
    1、男、女队分别奖励前三名。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优秀教练员和优秀裁判员奖。
    七、报名与报到:
    1、各高中务必于3月17日前,将报名表报教育局基教二股(报名表附运动员近期小2寸照片一张,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带各参赛运动员学籍档案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属高一新生,还须带参加10年中考准考证,高二学生须带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针对高三学生,要联系招办对其资格进行逐个审查。
    3、各代表队必须统一着装(外套),并自备校旗一面。
    4、3月21日(周一)上午9时半在教育局四楼会议室召开领队、教练联席会议,请务必按时参加。
    八、本规程解释权属蒲城县教育局。其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