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5]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
通 知
陕人社发〔2019〕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7月 30 日
附件:
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1年全省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6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补贴性培训21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聚焦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突出做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围绕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省(境)外培训。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积极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行业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和院校通过共组师资队伍、共建实训基地、共创培养模式等方式,培养企业后备技能人才,三年培训2万名新型学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应急厅、陕西煤矿安监局、省总工会负责)
2.扎实开展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家政服务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持续实施“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型职业教育培训合作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创业培训,全面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农民教育培训,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负责)
3. 持续加强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聚焦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含已摘帽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村,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贫困家庭学生参加“新型职业教育培训合作行动”赴省外优质技工院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在校就读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年生活和交通费补贴2500元。加强苏陕扶贫协作中贫困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实施职业培训提升工程和创业带动扶持工程,积极培育“返乡创业带头人”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鼓励培训机构入村入户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和技工教育赋能工程,落实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按“雨露计划”规定,给予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扶贫资金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聚焦增加培训供给,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
1.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职工培训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支持校企合作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向所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投入的经费,符合规定的可按30%冲抵其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在省内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每人不低于1500元、2000元、3000元标准给予院校资金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2.发挥院校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项职业技能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对承担社会化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培训所得收入的50%可用于院校内部分配,在核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其余50%可用于院校公用经费。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坚持市场化办学方向,支持省外优质职业院校在我省合作办学或开办分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3.发挥培训机构支持作用。鼓励优质社会培训机构承担补贴性技能培训,民办与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定期开展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质量评估,建立退出机制,促进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健康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聚焦提升培训质量,加强培训服务管理
1.创新培训内容。将爱国奋斗精神、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消防安全、就业指导、心理疏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纳入结业考核。围绕市场急需紧缺的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三个经济”开展现代化工、汽车、航空航天与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现代医药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妇联负责)
2.加强管理服务。实行目录清单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政府补贴培训工种(项目)、培训机构、评价机构等目录,向社会及时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深化职业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各市(区)在省级目录清单基础上,针对当地急需紧缺工种(项目)培训,自主确定补充清单,适当调整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不受补贴培训工种目录限制。支持各市(区)建立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贯通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实行职业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依托社保卡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审核。简化工作流程,减少纸质材料,提高服务效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设产教融合基地、公共实训基地,适当给予资金支持,探索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对企业、职业训练院、职业院校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建设4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基地每年补助资金200万元,以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为主建设12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就业资金给予补助。鼓励各市(区)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发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培训包”、校本课程等,对推广使用的,给予补助。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对职业院校专职教师能力提升给予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负责)
4.提升职业培训信息化水平。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与就业、社保等信息联通共享,将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利用“互联网+”、移动APP提供在线学习,鼓励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线上授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四)聚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强化政府引导激励
1.落实现行补贴政策。面向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家政服务人员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和交通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省直各有关部门已经开展的培训项目补贴资金渠道保持不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残联、省扶贫办负责)
2.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新举措。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举办的职业院校或经认定的职工培训中心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情况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如承接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补贴直接拨付至承训单位。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30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5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中级工、高级工相应证书的学徒,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7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根据培训需求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省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另行确定。市县两级可对各部门的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各地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残联、省扶贫办负责)
3.加强资金支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力度,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就业补助资金、人才经费、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筹集培训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利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各地可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省总工会负责)
(五)聚焦运行安全,强化资金监管
1.严格资金管理。围绕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强化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对账制度,加强风险防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负责)
2.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账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省本级每年开展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专项审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负责)
3.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骗取、挪用套取资金和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三、组织领导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市(区)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和脱贫攻坚要求尽快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职业技能培训重点群体及目标任务,进行任务分解,加强信息统计,建立培训信息季报、年报制度,扎实有效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就业工作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协调领导,形成省级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级部门参与、属地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格局。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组织技工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补助资金,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农民教育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依托政府网站、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及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不断提升政策知晓度,帮助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