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来源:职教股    浏览:3851次发布时间:2021-09-07 16:25



 


 

各有关中心校、城区片区,各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会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未经重新审核并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原则上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

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三、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现有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有关情况,未经辖区中心校(城区片区)实地验收,不得开展校外培训。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展校外培训,将会同市场监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



                                
                                     蒲城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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