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研学办 浏览:2863次发布时间:2021-10-09 15:12
蒲教发〔2021〕116号
关于印发《蒲城县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
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中心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蒲城县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蒲城县教育局
2021年10月8日
蒲城县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陕西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39号)和县教育局等9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实施意见》(蒲教发〔2018〕124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研学实践教育是面向全体中小学生,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是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重点突出全员参与、集体活动、走出校园、实践体验,为学生自愿选择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利用教学时间或综合实践活动课时开展,一般安排小学四至六年级、初中七至八年级、高中一至二年级在3至5月、9至11月中进行。原则上每学年累计时间小学4至6年级1-3天,初中7至8年级1-4天,高中(职中)1至2年级1-5天(禁止在学生寒暑假及法定长假、小长假期间安排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在学期课程计划和课程表中予以确定。初中九年级、高三年级学生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可以参照上述学段安排酌情开展。学校根据学段特点和地域特色,逐步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课程体系。
第四条 研学实践教育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公益性原则,要保障每一个学生都能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要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系统性、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要因地制宜,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与日常生活不同的环境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要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县教育局研学实践教育办公室,负责各校上交活动方案的审核和承办机构审查及管理工作,确保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每学期根据教育政策精神确定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主题,加强对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宣传,扩大研学实践教育的社会影响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研学实践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县教育局安稳股负责各校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出行安全审查工作,审核应急预案、相关安全方面协议及参与师生的保险,确保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安全开展。
第七条 县教育局研学实践教育办公室联合县纪委检委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教育局基教一股、基教二股、安稳股及相关学校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推荐的研学基地及线路进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最终研学基地推荐名单。
第八条 各学校要将研学实践教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中予以体现,不断丰富、完善科学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评价机制。
第九条 按照渭南市教育局、渭南市文旅局《关于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承办单位准入工作的通知》(渭教发〔2019〕21号)文件精神,全县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活动采用承办的方式进行。承办机构必须是经教育局研学办审查同意并推荐由渭南市教育局和文化旅游局审批公布的相关旅行社。
第十条 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应按本规程第五、第六条之规定备齐研学实践教育出行资料,提前5个工作日到研学办和安稳股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切实做到“活动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学校是实施研学实践教育的主体责任单位,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研学实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政教处、教导处、年级组、家长委员会负责人参与组成。外出研学必须由校级领导带队,按年级班次统一行动,每25名学生必须配备1名随行教师。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安全工作要具体到人,同时也可邀请家长、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随行,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要将研学实践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计划。要结合实际,把研学实践教育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统筹考虑,促进研学实践教育和学校课程有机融合,要精心设计研学实践教育课程方案,做到立意高远、目的明确、内容详实、过程扎实、评价科学、活动有效,实现“知行合一” “研行一致”,避免“只旅不学”或“只学不旅”现象。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应事先协同承办机构对研学实践教育路线进行勘察、踩线,明确路况和安全隐患,并绘制路线图,标明路途中行进地点,提醒工作人员、教师、学生注意弯道、山路、沟渠、季节性隐患等。
第十四条 学校在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前应以书面形式将活动内容、时间安排、出行线路、食宿安排、所需费用、文明安全等注意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必须采取学生自愿参加且由家长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家长签署同意书交由学校留存,学校不得参与研学费用的收支过程。
第十五条 学校协同承办机构负责购买出行师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学校协同承办机构要为全体出行师生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责任险等。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行前安全教育。以发放教育手册、开展专题讲座、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文明出行教育,指导学生学习文明旅行知识,并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学校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学校要就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内容提前一周对学生进行说明和培训,安排学生要思考的问题、准备的器材、需要完成的任务等,提高研学活动的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要注重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后的延伸,通过开辟研学实践教育宣传专栏,展示师生论文、摄影、心得、诗歌、绘画、手抄报等优秀成果,进一步增强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教育效果。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应按照《蒲城县教育局蒲城县文物旅游局关于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蒲教发〔2019〕2号)文件承办学校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承担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安全责任,并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完善服务要素,提高保障质量。
第四章 研学保障
第二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提供研学实践教育服务的承办机构据实收取。承办机构应按照《蒲城县教育局蒲城县文物旅游局关于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蒲教发〔2019〕2号)文件要求,制定最优惠的研学实践教育服务收费标准,优惠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旅游团队和学生票的价格。对家庭贫困学生要适当减免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在研学实践教育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要按照政府应急响应机制开展救援工作。救援现场必须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救援;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的110、120支援。如有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其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办机构等按照约定先行垫付医疗费,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再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追偿,如有刑事责任,责任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承办机构和学校及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要制订科学有效的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安全保障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责任界定及纠纷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责令其停止活动: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未与家长、承办单位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未明确相关安全和责任条款的;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不实,对活动安全隐患失察或活动过程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出现可能导致交通安全事故、治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突遇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
第二十四条 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按管理职责和权限,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在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中向学生乱收费的;收费不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公开费用构成明细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中牟取个人、集体利益,收受活动承办单位钱物,损害学生利益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县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蒲城县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