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浏览:1810次发布时间:2011-11-23 09:10

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初中、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近年来,各校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但各地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仍有发生,部分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存在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校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部门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高度重视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各校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更衣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学校食堂是食物中毒的重点防控单位。各校要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督促学校充分利用学生放假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四、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贮存、加工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学校及食堂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校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展开自查,并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附件1)于11月28日前报基教二股邮箱(pcjjeg@163.com),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校园食品安全。
    附件: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
          2、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表
          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统计表
          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