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考前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浏览:1524次发布时间:2024-05-21 02:45

蒲教发〔202422

 

 

 

蒲城县教育考试中心

关于开展考前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高考、中考报名学校:

2024年高、中考即将进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招考政策宣传,严明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树立安全意识,实现平安考试的目标,拟决定在全县各高、中考报名学校中继续开展考前宣传教育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执行各级考试安全工作会议、文件精神,落实政策规定,降低考试差错,加大安全防范,维护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努力实现“平安考试”的目标。

二、时间安排

5月20日开始,5月31日结束。

第一阶段:5月20日--5月22日

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动员,准备学习内容,拟订本校活动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5月23日--5月29日

针对今年考试形势,组织开展活动。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考生守则》、《考场规则》等文件规定,开展诚信考试教育、应考心理疏导、答题填涂培训以及考试安全、卫生防疫等知识宣传等活动。

第三阶段:5月30日--5月31日

高、中考考生签订诚信承诺书,进行有针对性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总结活动开展情况。

三、活动内容

1、考风考纪教育

坚持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考前的一项重点活动。考风考纪校长亲自抓,层层负责,级级落实,克服麻痹大意思想。结合本校实际,利用师生大会、主题班会进行警示教育;采取橱窗专栏、校园广播、户外电子屏等形式宣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考试其他规定。各校务必告诫考生赴考时不要携带手机或自觉将手机等考试违禁物品交由领队教师或考点门口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考点身份验证和安检门检查,若违规带入考点考场即视为违规,将严肃处理。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考生遵规守纪、诚实守信的良好意识。

2、流行性传染病防控知识教育

邀请县卫健局、疾控中心或其他专业人员开展流行性传染病防控知识专题讲座、举办专题班会、利用校园广播等形式进行科学预防、依法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学生及教师树立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营养和休息消除不必要的紧张和恐惧心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最佳的精神和身体状态参加考试

3、心理及应试技能辅导

积极开展考生考前心理辅导工作。橱窗板报、校园电视台、广播要增设以考前心理健康教育为主题的专栏,普及考前心理健康知识,做到贴近学生,轻松幽默,图文并茂,营造轻松愉悦、和谐稳定的校园氛围,缓解学生考前心理压力。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邀请心理医生或专家到校进行面对面心理辅导,也可开通心理辅导咨询专线,做好个性辅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加强心理跟踪辅导。同时应建立家校联合的心理辅导机制,通过召开家长会、印发《致考生家长的公开信》等形式,共同为考生创造宽松温馨、平和积极的应考环境。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考生守则》、《作答须知》等考试规则和要求,特别是网上评卷作答要求,务必使每个考生掌握试场管理要求及网评试卷作答注意事项。历次考前模拟考试,要重点加强考生试卷、答题卡有关项目的填涂训练,做好错误反馈,将存在的问题(如迟到的、开考铃响前答题的、未在规定的位置作答的、使用胶带和涂改液的、未使用规定的笔答题的、误涂缺考信息点的、未涂A、B卷型的、将姓名及准考证号漏涂或错填等)认真汇总,然后指导考生及时纠正,力求在考试中不出差错;同时要在志愿填报时,加强指导,认真复核,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4、保障考试安全

各校要高度重视涉考师生考试期间的饮食卫生及交通安全,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试安全保障方案。考试期间实行学校领导总负责、专人带队管理。严格涉考车辆、宾馆饭店的选定,配合卫健、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做好车辆及食宿点的安全防控措施督查。教育考生要服从考点安排及带队教师的管理,并与单独食宿的考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今年各类考试考生交通食宿、人身安全万无一失。

城内承担高、中考组考任务的学校,考前要对考点内的房屋建筑、施工场所、考试设施设备等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详尽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考试安全平稳进行。

四、注意事项

1、各校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教育活动,及时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班主任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活动的开展。

2、正确处理服务考生与严肃考纪之间的关系。既要为考生服务,又要教育考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使广大考生晓以利害,增强其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3、各学校要及时组织高、中考所有参考考生认真学习并签订《2024年蒲城县高考中考考生诚信承诺书》,按照班级收齐后由学校统一保存待查。

4、及时总结此项活动,为明年做好考试宣传教育工作积累经验。并务必与6月1日前将此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以及活动总结报送县教育考试中心。

附:1、2024年蒲城县高考中考考生诚信承诺书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蒲城县教育考试中心

2024年5月18日

 

 

1:

2024年蒲城县高考中考考生诚信承诺书

  

 

 

 

 

报名序

 

 

 

 

本人已全面了解诚信承诺书内容及说明,并承诺如下:

一、已详细阅读并知晓《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以及其他有关考试规定和要求等,并严格遵守执行。

二、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接受身份验证和安检门检查,不将手机、智能手表等任何违禁物品带入考点考场、不请人代考、携带夹带等、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如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三、按照所报志愿参加录取按时到录取学校报到(仅指九年级考生)。

考生签名:

2024                

说明:

一、签写诚信承诺书,是严明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的重要措施。请考生认真对待,对不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所有已报名高考、中考考生均须签订此承诺书,各校按班级整理后统一保存待查。

 

 

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适用于考试工作人员及考生)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