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局
教 育 局
蒲卫发〔2012〕101号
蒲城县卫生局 蒲城县教育局
关于印发《蒲城县2012年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疾控中心、各卫生院、矿务局防疫站,各小学、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学校各类传染病发生与流行的预防和控制,保护全县广大儿童及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蒲城县2012年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办法》,在全县各级各类小学、幼儿园开展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现将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蒲城县卫生局 蒲城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2012年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办法
为有效保障全县儿童及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结合我县免疫规划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目的
通过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证的规范化管理。对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完成免疫接种的儿童及时给予补证、补种,有效预防学校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二、查验对象和实施时间
1、查验对象:全县所有托幼机构(含转学)和小学入学新生(含转学);
2、实施时间:2012年秋季儿童入托、入学时实施。
三、查验疫苗种类及补种原则
(一)查验疫苗种类
儿童入托入学查验的疫苗种类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麻腮风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白破疫苗、甲肝疫苗等十一种疫苗。
(二)补种原则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至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至11岁儿童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 ;
6、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四、查验程序
1、幼儿、学生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其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出示预防接种证,未出示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必须要求出示。预防接种证上必须加盖发证单位公章,每针次必须有接种人员及家长签名。方为有效接种。
2、托幼机构、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时的验证工作。验证时根据证上的接种记录认真逐项填写《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查验接种证及免疫接种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3、对无预防接种证和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的幼儿、学生,托幼机构或学校应将补种(补证)通知单(见附件3)发放给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通知并督促家长到当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或到相应的接种单位补种。
4、幼儿、学生完成补种和补证后,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及免疫接种情况登记表》的“是否补种”栏中予以说明,并在报名工作完成后,于2012年10月5日将《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及免疫接种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4)上报。城区所有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向县疾控中心接种门诊报告;乡镇、厂矿所在地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向属地卫生院报告后,卫生院再上报县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汇总统计后,及时上报县、市主管部门(见附件2、附件4)。
5、在完成新生入托入学验证工作后,托幼机构或学校应建立专门资料管理档案,存档备查,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学籍档案或健康档案。查验完毕后,预防接种证应归还儿童家长保存。
五、职责分工
(一)学校、托幼机构工作职责
各托幼机构、小学应将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招生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在新生招收通知或报名须知上应告知儿童家长和监护人凭预防接种证入托、入学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明确专人负责验证和登记造册,督促漏种儿童按要求进行补种。
(二)各卫生院及矿务局防疫站工作职责
1、县疾控中心、各卫生院在当地学校的协助下开展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对漏证(种)的儿童进行补证补种。
2、县疾控中心、各卫生院及矿务局防疫站要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宣传工作。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漏种儿童的补种工作安排,及时收集统计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
3、县疾控中心、各卫生院及矿务局防疫站要派业务人员指导、协助托幼机构、学校开展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按时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
六、法律责任
托幼机构、学校未按照规定对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或发现未按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因此而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
1 、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及免疫情况登记表
2 、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及免疫接种统计表
3 、儿童入托免疫规划疫苗补种(补证)通知单
4 、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和补种工作总结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