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发【2012】58号
蒲 城 县 教 育 局
关于开展陕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
通 知
各初中、县直单位:
为了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开展陕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这次评选推荐特级教师的依据是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师〔2009〕36号)。
二、推荐范围
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广大教师,适当向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倾斜。
三、评选办法
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师〔2009〕36号)第四条至第八条进行评选。
四、认定程序
(一)遴选推荐。2012年5月—7月。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师〔2009〕36号)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层层评选,逐级上报,推荐省级后备特级教师人选。
(二)培养考核。2012年7月—2013年6月。省特级教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后备人选进行初审,确定省级后备特级教师人选。按照培养计划,由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考察和培养,对其师德师风,教学实绩,科研能力,校本研修等进行跟踪考察,建立档案,定期考核。
(三)评选认定。2013年7月—9月。经过为期一至两年的培养和考核后,根据后备特级教师人选的整体表现,按照量化指标进行排序,最后确定人选,呈交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认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考核管理。凡已命名的陕西省特级教师,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他们在的教育教学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要给他们压担子分任务,为当地的基础教育教学尽职尽责。同时,更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和我省特级教师有关文件执行,享受应有的待遇,担负起特级教师应尽的责任。
五、组织机构
为了做好本次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第九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人事股,具体负责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六、其他事宜
(一)各单位需向县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如下材料:
1.陕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3份)。
2.每位推荐人选的材料(一人一袋,封面打印材料清单),材料内容包括:①《陕西省特级教师审批表》(一式2份);②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务聘书和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分别单独装订成册);③正式出版或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专著1-2册,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业文章不少于3篇。如果著作较多,请编印目录,并附含有刊物、著作的封面、标题、姓名等内容的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④一节课堂实录(制作成DVD或VCD光盘)。
3.各单位于2012年6月26日之前将上述材料(所有材料以纸质及电子版两种行式同时报送)及光盘报县教育局人事股。
(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何亚平
联系电话:7212897
电子邮箱:jyj897 @163.com
附件:
1. 蒲城县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3. 陕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
4.《陕西省特级教师审批表》(样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蒲城县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雷林瑞 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晁发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建国 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王跃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主任
来 雄 教育局人事股股长
薛红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干部
何亚平 教育局人事股干部
办公室主任:来 雄(兼)
成 员:何亚平 赵丹江 雷建军 曹石林 樊 博
附件2:
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发挥特级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广大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二)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具有相应的高级教师职务,教龄在十五年以上或教龄不满十五年但获得三次省级教学能手称号。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参加评选。
(三)在所教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把握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本学科的学术动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全省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教学方法灵活,已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能够研究、理解、尊重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曾在市级以上本专业教研交流中执教或指导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和示范课。具有相应学科要求的普通话水平。
(五)正确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教书育人,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和丰富的经验。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
(六)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尤其在教学法研究和课程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卓著;在课程改革活动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效果显著,并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近几年,正式出版或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著1—2册,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业文章不少于3篇。
(七)具有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帮助培训教师提高思想政治、文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上,尽职尽责。
(八)能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教育技术。
(九)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工作热情高。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
(一)坚持条件、确保质量、严格考核、宁缺勿滥。
(二)思想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自愿报名、民主测评、社会监督、逐级审查。 内容来自凤中(sxfxzx.com.cn)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组织机构
省上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市(区)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
第七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程序及办法
(一)公布条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在本辖区内所有教师中公布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
(二)推荐人选:各基层学校或单位负责推荐人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拟推荐人选要根据“特级教师评选条件”,认真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和职工中开展民主测评,并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在民主集中后,形成推荐人选的测评材料,上报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评审: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特级教师评选条件,认真审查各县(市、区)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资格。通过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向省上推荐的人选,经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上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确定人选: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说课、评课或论文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评审结果名单交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然后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原则上全省每三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的总数一般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各市向省上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应不少于80%。
第九条 特级教师的待遇
(一)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陕西省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特级教师荣誉证书。
(二)陕西省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关心特级教师身体健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四)建立特级教师定期交流考察制度。为增进教育教学交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两年组织特级教师外出活动一次,所需费用由当地负责解决。
(五)为保证特级教师的知识更新,学校每年应给特级教师免费订阅相关学科报纸、杂志。
第十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新观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广大教师做出表率。
(二)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探索其规律,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课程教材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推广优秀的教改实验经验,研究本地区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动地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本地区教研、教学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方面的优势和学科专家的作用,积极主动地承担中青年教师培训任务,以便培养出更多的年轻一代学科带头人。
(四)必须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应兼任一定数量的课外辅导工作,为广大教师做好示范。
(五)不断总结自己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经验,积极撰写具有独特见解的专著和论文,积极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
(六)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教育技术指导和带动所在学校的教师,帮助其提高教育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特级教师由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分级管理。学校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考核,与其他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并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应坚持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的原则,考核细则与办法由各市制定。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向省教育厅报告。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或研讨会,经常听取特级教师对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特级教师参加学术交流、课改咨询、教师培训、教材建设等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大力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尽可能地为他们的生活、学习、进修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作为助手,协助特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从而推动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尽量减少特级教师担任过多的社会职务和从事社会活动,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五)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级教育、人事部门核查,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最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
1.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者;
2.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3.在市、县(区)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的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者;
4.擅自离开教师工作岗位者;
5. 违背《教师法》相关规定者;
6.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酿成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特级教师调离教育教学岗位,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省教委、省人事厅1999年印发的《陕西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规定》(陕教师〔1999〕23号)同时废止。
附件3:
陕西省第九批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
县(市、区)教育局(盖章)
序号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
年月 |
政治
面貌 |
学历 |
参加工作时间 |
教龄 |
任教
学科 |
职称 |
行政
职务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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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需用Excel表形式上报。
附件4:
陕 西 省 特 级 教 师
审 批 表
市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__________________
任教年级: __________________
任教学科: 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陕西省教育厅 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供陕西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使用(一式2份)。
2. 填表内容应具体、真实、具有代表性,并按要求填写。表内填写空间不够时,可另加附页(附加页字数不超过1000字)。
3. 本表采用A4纸规格,一律用电脑打印。
4. 被推荐人选经评审被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本表1份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另1份存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书档案。
一、教师简况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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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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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寸近期正面
免冠照片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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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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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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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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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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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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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教师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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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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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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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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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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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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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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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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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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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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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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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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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
学术
团体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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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
主要
社会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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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高中以上)、进修、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主要简历
学
习 |
起止时间 |
学校及专业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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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修 |
起止时间 |
学校或单位 |
进修内容与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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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起止时间 |
单 位 |
技术
职称 |
承担的教学、教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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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奖情况(获得奖项由高到低依次填写)
近
三
年
来
教
学
工
作
获
奖
情
况 |
荣誉称号或奖励名称 |
时 间 |
表彰奖励单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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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三
年
来
其
它
工
作
获
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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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三年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教育教学工作名称 |
起止时间 |
周学时数 |
总学时数 |
教学对象 |
教学对象人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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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教育教学工作名称是指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及其它以学生实践为主的教学活动等)、社会实践、班主任工作、组织学生课外
活动及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等工作。
五、主要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及成绩
六、学校意见
对教师的教学效果、教书育人事迹、教学与学术水平、著作、工作态度与作风进行评价。(字数在800-1200字之间)
学校负责人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七、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意见
对是否同意推荐以及《审批表》中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签署意见
县(区)教育局负责人签字: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签字:
县(区)教育局盖章: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八、所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意见
(不得少于300字)
市(区)教育局负责人签字: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签字:
市(区)教育局盖章: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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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意见
十、省人民政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