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城县餐厨垃圾(泔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吴纲    浏览:2327次发布时间:2012-09-14 16:54

蒲城县教育局
 
转发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蒲城县餐厨垃圾(泔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初中、县直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
    现将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蒲城县餐厨垃圾(泔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蒲城县餐厨垃圾(泔水)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蒲政办发[2012]151号
 
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蒲城县餐厨垃圾(泔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镇政府,县级各工作部门,各直属、直管单位,各有关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蒲城县餐厨垃圾(泔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蒲城县餐厨垃圾(泔水)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蒲城县餐厨垃圾(泔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区餐厨垃圾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泔水)通过专业收集、运输、处理,彻底解决乱泼乱倒现象,《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应于我县城区的单位(职工食堂)、宾馆、饭店、饮食门店。
    二、所有涉及产生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职工食堂)、宾馆、饭店、饮食门店必须与具备资质的专业餐厨垃圾清运公司签订《蒲城县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合同》,并经市容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单位(职工食堂)、宾馆、饭店
饮食门店不得将餐厨垃圾(泔水)与生活垃圾混合倒入垃圾收集桶内。产生的泔水必须有专用的收集容器。
    四、城区单位(职工食堂)、宾馆、饭店、饮食门店严禁将餐厨垃圾(泔水)倒入沿街下水井口或排放的市政设施管道。如有违反,将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职工食堂)、宾馆、饭店、饮食门店未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如有违反,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