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教党发〔2013〕6号

作者:王晓锋    浏览:3455次发布时间:2013-04-22 12:00

蒲教党发〔2013〕6号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建工作目标
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支部(总支):
    根据《中共蒲城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蒲城县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蒲组发【2013】29号)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局党委制定了《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建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3年4月22日
 
 
 
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建工作目标责任管理
考  核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支部(总支)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推动各项党建活动深入开展,切实将各项党建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蒲城县教育系统党建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党委工作要点,每年年初制定《教育系统党建工作责任目标》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具体内容和依据。
    第三条  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作为教育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一,各支部(总支)考核由局党委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局党委牵头,考核结果将在教育网上公布或发文通报。
    第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采取日常工作记实、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日常工作记实作为季通报的依据,位列全系统末位三名者,由局党委以便函形式预警有关党支部(总支)。
    第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一般在12月份进行。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依据日常工作记实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日常工作、创新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每年年初由局党委制定下发;创新工作每年年初由各支部(总支)向教育局党委申报党建工作创新项目,并上报书面材料,年终由局党委统一组织考核;阶段性工作结合年度内上级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章  分值评定
    第八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实行累计得分制,根据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累计加分。具体考核标准见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奖加分
    对各支部(总支)创新性工作和获得有关奖励的给予奖励加分:
    1、各支部(总支)党建工作有特色,接受县委组织部门、局党委现场调研或为市、县组织部门提供现场观摩点的分别加10分、5分。
    2、各支部(总支)年初申报的党建工作重点创新项目,经局党委考核通过的每项加5分。
    3、各支部(总支)被县委组织部、局党委评为先进的加5分、3分;所辖党支部和党员个人被市、县委组织部评为先进的每个分别加5分、3分。
    4、基层党建工作经验在市、县或局党委有关工作会议上交流的,分别加5分、4分、3分。
    5、同一方面工作多次受奖,按最高级计分,不重复计分。
表彰奖励加分项目由各支部(总支)在年终时,向局党委提出并出具相关正式文件,局党委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加分。
第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各支部(总支)综合考核得分前15名的支部(总支)为“优秀”等次;16—55名的为“良好”等次,56名以后的为“一般”等次。
    第十一条  一票否决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支部(总支)出现涉及组织建设方面的重大信访问题,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2、支部(总支)中出现连续3年未发展党员的。
    凡被一票否决的支部(总支),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一般”等次。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支部(总支)优先推荐市、县委表彰。
    第十三条  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支部(总支)建议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并对支部(总支)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要严格考核程序,做到考核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对审核不严、弄虚作假、汇总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延误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