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新工资标准执行后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王晓锋    浏览:3635次发布时间:2015-08-20 16:46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新工资标准执行后
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支部(总支):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自2015年7月起,全县已执行新的工资标准,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的要求,现将做好新工资标准执行后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5年7月起,全系统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开始按新标准交纳党费。
    二、党费计算方法
    1.在职党员
    (1)在职党员党费交纳的基数为:每月工资、每月津补贴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每月职业年金、每月养老统筹、每月医疗保险、每月住房公积金之后剩余部分。其中,扣除部分的具体标准为:个人所得税=(月工资+月津补贴-3500元)×3%,月养老统筹=(月工资+月津补贴)×8%,月职业年金=(月工资+月津补贴)×4%,月医疗保险=2149×2%=42.98,月住房公积金=月工资×5%。
    (2)交纳党费比例: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党费。月交纳党费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2.离退休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有关要求
    1.各支部(总支)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接到通知后,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对本支部(总支)的党员进行核查,理顺组织关系,确保每名党员都能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2.各支部(总支)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新的工资标准,认真核算出每名党员每月应交党费金额,在《党费证》上进行登记(无《党费证》或《党费证》有丢失的,各支部(总支)认真统计后到局党委办领取)。对有意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基数的,局党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各支部(总支)要按照重新核定的应交党费金额,更新《党费收缴登记薄》,重新建立和上报《党费收缴管理台账》(见附件)。各支部(总支)务必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本单位的党费收缴管理台账(一式二份)连同电子版交教育局党委办,同时按照新的标准上缴第三季度党费。
    4.局党委将坚持把党费收缴工作将作为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党支部,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蒲城县党费收缴管理台账.xls
    1、党支部(总支)党费收缴管理台账
    2、党支部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台账
 
 
 
 
                                  中共蒲城县教育局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